辽宁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11执异3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55258466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大勇,系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东路196栋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8073131H。
法定代表人*崇山,系该公司经理。
在申请执行人辽宁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2020)辽0311执23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亚东公司与**及恒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亚东公司将其针对(2020)辽0311执232号执行案件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并向恒邦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恒邦公司同意按该债权转让协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与亚东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20)辽0311执23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