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4民初5581号 原告:辽宁亚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海某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亚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某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辽宁亚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辽宁海某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辽宁亚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亚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辽宁亚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260元),由辽宁亚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