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源辉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惠阳区新圩鑫隆五金制品加工厂、惠州市惠阳区坑塘电镀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02民初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睿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惠阳区坑塘电镀厂、惠阳区新圩鑫隆五金制品加工厂、惠州市源辉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77.37元,减半收取10138.68元(原告已预交20277.37元),由原告惠州市新绿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38.68元。
审 判 长 贺晔晖 审 判 员 段小林 审 判 员 吴珠乔
法官助理 李慧雅 书 记 员 李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