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37386X7,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义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
被执行人: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6540887H,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北路8号民生银河湾花苑3幢103铺。
主要负责人:陆通明。
被执行人: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6248D,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265号金路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陆通明。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5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一致确认,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80000元(含原告已交的15000元保证金),自2018年7月开始于每月25日前支付18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任一期逾期或未足额履行,则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货款18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5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3元,由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5000元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3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9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五万多元的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处置权。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委托南通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三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中南通市滨江丽景花园1号楼201室,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南通市掘港镇青园北路8号银河湾花苑8幢104铺、105铺,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2019年12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19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19年12月2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1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1民初5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