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佳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502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义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佳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常熟市虞山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佳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苏州佳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之前(含当日)给付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50元,余款23750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给付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苏州佳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佳和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大额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