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612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6123号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义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香江花园18幢110、210、310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祥,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诉状副本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39003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11月20日起以13900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交通划线、标设标牌、信报箱工程施工安装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位于吴江市庙港镇工程,合同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约完成工程,2016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决算书,工程总额为139003元。目前,被告的“庙港福港花园”早已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福港花园交通划线、系统施工安装合同》1份,约定由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庙港福港花园信报箱、地下车库划线、汽车坡道、地面标设标牌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服务工作,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和质保维护。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实际工程进度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要求调整。乙方根据土建工程进度要求配合施工,确保工程如期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合格,信报箱按邮政局标准制作;按邮政局标准验收。暂估工程造价为103283元。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实际验收合格安装数量计算。上述综合单价为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制作、运输、搬运吊装、安装、施工、成品维护、保修等各阶段的含各种管理、配套及税费的单价;包含相关检测费用,不含总包配套管理费。付款方式为合同内施工范围的所有项目根据合同要求全部安装完成,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60%,同时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工程余额经甲方、监理验收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将结算验收资料提交甲方,信报箱由乙方负责通邮事宜,直至邮政验收合格,甲方拿到通邮证明后,并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一周内,由乙方提出请款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付至结算总额的90%。剩余决算总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并经甲方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后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按照合同中乙方的付款账户将资金付给乙方。竣工验收:工程结束,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甲方按规定验收并接收。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验收合格报告及竣工资料提交甲方7日内,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一旦投入使用,即视为所有工程验收通过。质量保修期为通过验收合格后贰年。该合同附件有工程清单报价表。
2016年11月20日,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决算书,小区导示标识标牌工程合计63530元,地下车库停车场交通设施工程价款为39753元。另外增加部分决算为车库出牌一套700元,车库出入指示牌6个共300元,出口牌2个总160元,护角120个合计2160元。车位喷号45个共135元,车位标线45处共900元。边线分道线650处共2275元,减速带56个共5040元。地下反光镜3个共900元。定位器90个共3150元。止滑车道200处共计20000元。共增加工程价款35720元。2016年8月9日信报箱经过质量验收。后未经验收通过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福港花园小区即投入使用。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催讨承揽款,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仅认可117769元,并要求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17769元的发票。2017年10月31日,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分别为90000元和27769元发票编号分别为37148534和3714853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并交付给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福港花园交通划线、系统施工安装合同》、报价清单、决算书、增加决算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图片、视频、信报箱验收证明等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该依约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未经过验收即投入使用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虽然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未经决算书上签字,但是其要求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17769元增值税发票并接收发票的行为可以证明其认可最终的工程价款为117769元。因本案工程未经验收,无法确定质保期,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仅能主张价款总额的90%,即105992.10元。
此外,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但是未提供证据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的时间,本院依法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即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5992.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款105992.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99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向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兴官
人民陪审员  夏银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华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