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执5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义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前(含当日)给付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余款78667.9元于2016年3月2日前(含当日)给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5元,由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17.5元,于2016年3月2日前(含当日)给付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余1717.5元由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因有抵押暂无法处理;向车管部门查询,未能查获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小型汽车的下落。尚未执行到位280385.4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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