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执2812号之一
关于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0541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669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905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64元,由被告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986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2449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多起案件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5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4、2020年5月25日,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5、2020年5月25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东路68号星宝花园的住宅、车库等不动产若干。经查,被执行人系上述不动产的开发商,上述不动产多已办理网签预售且已被查封。 6、2020年7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查询全省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另涉及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本案审理过程中系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过程中亦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下落。 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9、2020年10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2449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调查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张传龙
书记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