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执7633号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6123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72.10元,执行费153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执行中,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已由本院立案破产,其名下财产均应在破产案件中予以处置、分配,本案不再涉及。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亦有申请被执行企业破产的权利,现苏州进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立案破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陆亮亮
书记员 蒯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