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7871号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义**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37386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道兴港路海城花苑1幢A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W43J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