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1民初10604号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管理区义**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37386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199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19633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与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顺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太仓世纪城挂壁式不锈钢信报箱采购合同,项目已经验收,总计144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中南公司辩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履行了信报箱合同,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信报箱安装合同;2、验收合格备案意见;3、发票;被告到庭进行质证,对于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在公司系统中没有备份该合同;对于证据2认为根据该意见,原告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证据3认为没有收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信报箱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72户信报箱,单价为200元/户,总价为14400元。工期为10天,付款期限为信报箱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清。2017年5月23日,苏州市邮政管理局出具住宅信报箱建设及其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备案意见。原告顺丰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信报箱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清。2017年5月23日,苏州市邮政管理局出具住宅信报箱建设及其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备案意见。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信报箱款,而原告顺丰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才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信报箱款14400元。虽然原告认为每年去被告处催讨款项,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提供催讨时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名字,故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顺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常熟市顺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