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25号
原告: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市伟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