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70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丁村施巷。
法定代表人:周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受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紫砂村。
法定代表人:陈宝其。
原告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5元(已减半收取,含保全费570元),由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