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338号
申请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7549T,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海燕,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5467A,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紫砂村。
法定代表人:陈宝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孟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16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欠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357.39元,约期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35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付20000元,余款17357.39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欠款全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