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707号
申请人: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丁村施巷。
法定代表人:周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受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紫砂村。
法定代表人:陈宝其。
申请人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瑞光电器仪表制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