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1900号
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84574T),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11428号。
法定代表人:薛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7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继父),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权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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