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黄山口乡。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何庄村委山赵庄。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豫1726执12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邱 永 建
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