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9363号
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黄山口乡。
法定代表人丁富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峥、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共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天中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潘路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共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