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扬,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泌阳县古月石材厂,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投资人:胡本科,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泌阳县古月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泌阳县古月石材厂、***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目前,除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土地、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8)豫1726执12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李 森
审判员 邱永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