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6民初1039号
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黄山口乡。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军祥石材厂,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象河石材工业园B区。
代表人:***,任该厂厂长。
被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军祥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计2417元,由原告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