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6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河南蓝天集团天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豫1726执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