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25民初5262号
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长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1378。
法定代表人:王辅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679287.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兼职销售人员。截至2012年8月5日,被告共欠原告1754287.04元,后被告陆续归还了7500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1679287.04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给付,成讼。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公司“业务员”,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为原告公司开拓电缆销售业务,从原告处购买电缆并以原告名义销售给第三方。2012年8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货款、运费、税收管理费等各项费用1754287.04元。后被告归还了原告75000元,剩余款项未能偿还,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业务往来结算单》、借款单、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业务往来结算单》系原被告经结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原告借款、货款、运费、税收管理费等各项费用1754287.04元。事实上,被告在2003年至2012年期间,确实以“业务员”身份为原告公司开拓电缆销售业务,,从原告处购买电缆并以原告名义销售给第三方,结算单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实际存在。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归还的7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679287.04元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所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67928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4元,减半收取计9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邢依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思伟
书 记 员 陈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