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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滨州市天工铁汉基础设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355号
申请人: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麻店镇后屯村。
被申请人:滨州市天工铁汉基础设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十路远舜经贸楼203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天工铁汉基础设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9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倩倩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355号
申请人: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麻店镇后屯村。
被申请人:滨州市天工铁汉基础设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十路远舜经贸楼203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天工铁汉基础设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9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