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财保98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麻店镇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杲守华,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号(9130********)及存款3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登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秘军辉
书 记 员 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