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财保1号
申请人: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麻店镇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杲守华,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未付工程款107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登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秘军辉
书 记 员 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