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奎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常洪胜。
被告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寿光农村商业银行。
被告安丘农村商业银行。
被告临朐聚丰村镇银行。
原告常洪胜诉被告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安丘农村商业银行、临朐聚丰村镇银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48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48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