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洪胜与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5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常洪胜。
被执行人: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洪胜诉被执行人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终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东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