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313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外滩大厦2幢六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416581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