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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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83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外滩大厦2幢六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计3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益强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