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83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外滩大厦2幢六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德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计3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益强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