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蒋粉娣、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戴兴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120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江苏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1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
3、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苏瑞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110000元,此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育才新村135号的住所在2009年就已经拆迁,现在不清楚其下落。
7、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3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黄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