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民初4002号
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向阳街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辉,经理。
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