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5677号
原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170275875U。
法定代表人:张辉跃,该公司经理。
地址: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杰,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生,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53260C。
法定代表人:赵浩淼,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凌,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董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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