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负责人:史雁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辉跃,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魏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苏晓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火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胜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洛阳火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洛阳火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洛阳火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78400元,本院已扣划78400元,因该案申请人**为(2021)豫1221执12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故将该案款分配至(2021)豫1221执1215号案件。至此,被执行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洛阳火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7日分别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1.2021年6月23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
2.2021年6月23日,向渑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渑池县房地产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审批拘留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88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58元,实际执行到位70000元及利息84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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