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270号
原告:**起,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起与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起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起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起多预交的21,044元予以退还),由原告**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