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铝城劳务公司、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铝城劳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铝城劳务公司、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