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铝城劳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铝城劳务公司、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