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6民初224号
原告:郑州市某某劳务队。
经营者:***,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郑州市某某劳务队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本案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郑州市某某劳务队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某某劳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27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至1万元,实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某某劳务队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402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