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div>
负责人:***。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郑州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