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

郑州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6316号之一
被执行人郑州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631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新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