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3889号
申请人: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336号乐盈天印项目一层C111A-1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185585。
法定代表人:顾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英,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昆山市开发区蓬溪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QJB378。
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8万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38万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丽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