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3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南京汉特贸易有限公司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03执1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林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