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费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费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4395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费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