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25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国友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