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118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5233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3)陕0118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694177.59及利息16272.28元(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671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8执20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