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曾XX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17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华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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