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0民初30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9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交里乡赵河行政村宁河村8号,现住该村××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8日,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