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5105号
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汉槐西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方城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青
审判员常丽
人民陪审员景韫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