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5105号
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汉槐西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方城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青
审判员常丽
人民陪审员景韫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