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民初5562号
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41293792。
法定代表人:陈淑娟(系公司总经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0896239D。
法定代表人:郭保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