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汉槐西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5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与被上诉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货款不清,不能以此认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就是否违约应是实体审理的范围,管辖权审理只进行程序性审理,故该约定不明,属于无效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阳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天正变压器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货款不清,属实体审理范围,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