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11号之二
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理由正当,被告亦无反诉,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8元减半收取4489元由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东升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