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执4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按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1、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产权记录。 2、经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3、经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信息。 4、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路,其在立案之前,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一起去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1月14日将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路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路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00元及违约金[具体计算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舵 审判员  徐启明 审判员  王 满
书记员  王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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